华体汇app网址一真实案例让你我感受宪法就在身边
发布时间:2023-12-05 01:43:36点击:
宪法是国家根本,但在许多人看来,总觉得它是至高无上、遥不可及的。实际上,宪法就在我们身边,与我们每个人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今年12月4日是第十个国家宪法日,重庆法院发布多个真实案例。通过这些案例,读者可以深刻感受到宪法离我们并不遥远。
“我就是想证明那个女人品德败坏,没有资格当干妈的儿媳,不想让干妈受骗,怎么能算侵犯隐私呢?”近日,市五中法院审结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上诉案,判决侵权人熊某停止侵权、删除已获取信息,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熊某对此表示不解。
原来,2020年,熊某机缘巧合认识了张女士,对方想让儿子程某与其交往,遂介绍双方认识。熊某对程某“一见钟情”,对方却明确表示拒绝和其交往。心里认定此生非程某不嫁的熊某为达成心愿,认张女士为“干妈”并居住在其家中,试图能与程某“日久生情”。2022年8月,程某带回女朋友袁女士,还因为反感熊某居住在自己家中,担心她破坏自己和袁女士的感情,于次月将她赶出了自家。
熊某认为肯定是袁女士勾引了程某,将其视为“情敌”“绊脚石”,一心想拆散二人。她不仅四处收集袁女士的个人信息,还向程某父母传递袁女士的不实消息。
今年3月,熊某到袁女士刚购买房屋的售楼部,编造债主身份打探其具体房号。之后,又到袁女士曾经租房的地方,向房东打探袁女士的各种信息。在此期间,袁女士怀孕,需要去医院检查,熊某趁机保存了袁女士医保卡的照片。
袁女士认为熊某的行为干扰了自己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精神损害,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一、二审认为,熊某私自刺探袁某个人信息,侵害了其隐私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权是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的资格,也是做人的起码资格,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本案中,熊某私自收集袁女士医保卡信息、购买房屋信息、租房信息等行为,侵犯了袁女士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利,给袁女士的生活和精神安宁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华体汇app网址,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某装饰公司雇佣32名农民工提供劳务,未结算其工资老板就突然跑路了,农民工要如何才能拿到辛苦钱呢?近日,忠县法院依法审结这32起劳务合同纠纷,判决装饰公司支付农民工劳务工资70余万元。
据介绍,汪某、冉某、龙某等32人在某装饰公司承包的装修工程中做木工、泥水工、水电工等,均未签订《劳动合同》。汪某等32人均系按件计费,自行制作工资单,由某装饰公司财务人员不定时以该工资单为基础与工人结算工资后付款。
2022年7月,该公司突然关门停业,其法定代表人周某不知所踪。汪某等32人多方寻求索要工资无果,最终诉至法院。
忠县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多次传唤周某,其拒不到庭应诉,而32名劳动者均无完整的工资结算单,且所有工资单未经该公司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如何才能合法帮助32名劳动者实现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呢?
忠县法院当即决定依法拘传周某到庭,与汪某等32名工人当庭核对了工资金额并出具欠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等32名农民工向该公司提供劳务,该公司理应支付劳务工资。庭审中,该公司已结算汪某等人的劳务工资,并就欠付工资出具了欠条,汪某等人可随时请求该公司履行支付劳务工资的义务。
遂判决该公司向汪某等32人支付尚欠劳务工资70余万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履行约定的义务;劳动者亦应当提高法律意识,注重对自身权益相关证据的收集留存,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前不久,大渡口区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故意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者在指定的微信群及朋友圈以指定的账号赔礼道歉。
周某和汤某是在主城区执业的体能培训教练,2018年在一次体育活动中偶尔相识,并彼此加了微信。周某平时喜欢户外活动且兴趣广泛,并喜欢通过朋友圈展示日常的兴趣爱好、活动图片等,汤某经常在朋友圈看到周光信各种“晒”,内心就觉得他非常高调,逐渐产生了厌恶感。
2022年3月的一天,汤某通过朋友圈看到周某发了一张照相机的图片,就开始恶意评论,并截图在多个微信群转发,制作文案文本对周某形象进行丑化。周某发现汤某对其进行侮辱、诽谤之后,就要求其删除信息。汤某则继续将某微信群昵称改为“周某与狗不得入内”,通过该微信群和另外一个同行群多次传播侮辱信息,其中一个微信群的人数高达480余名。
汤某的行为给周某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导致周某在亲友圈、职业圈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多次沟通无果之后,周某将汤某告上了法庭。大渡口区法院认为,汤某通过社交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周某的信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也是公民起码的权利,不仅是我国的根本单条示明,我国民法典也将人格权单独列编,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本案判决对侮辱他人者以指定方式赔礼道歉,就是对宪法精神的生动实践华体汇app网址,更是对宪法的生动宣传。